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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偷捕2两鱼,获刑四个月!

时间:2021-07-02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近年来,随着过度开发和非法捕捞,不堪重负的长江部分水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长江的鱼类资源大幅萎缩。对此,长江十年禁渔写入法律,以改变困局。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犯法。近日,松滋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

  2020年7月21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擅自使用木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地笼网”在长江干流松滋市涴市镇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同年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涴市水陆派出所民警与松滋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巡查执法时将被告人张某某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了张某某的木制渔船1艘、捕鱼工具“地笼网”1个和捕获的黄辣丁、刁子鱼、河虾等渔获物0.1kg。经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非法捕捞的0.1kg渔获物价值为人民币3.2元。

  

  2019年12月1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属于禁渔区域。2020年6月2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规定:流经我市483公里长江干流属于禁捕范围。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捕范围内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密眼网(含地笼网)系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害渔具。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涸泽而渔则无鱼,无视法律必受罚。《长江保护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守护好一江碧水。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scy/202106/t20210604_606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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