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兽药)罚〔2021〕7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1〕7号
| 福州市仓山区挚爱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案 | 福州市仓山区挚爱宠物诊所 | 91350104MA2Y9QH69X
| 林强
| 2021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浦上大道339号中茵加洲花城附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给动物刚动完手术,桌上开封着已使用的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并且在其化验室和药库柜架上发现以下药品:1.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03月12日(2003124),标称生产单位: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利巴韦林注射液,生产日期(批号)1908081;3.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4.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生产日期(批号)190719021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到三张处方笺,档案号分别为0001334、0001751、0001720,从处方笺的用药记录可以证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6日、2021年3月10日有将人用药品用于三只猫的诊疗。当事人也在笔录中供认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诊疗,目的为了多谋取些利益,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没有收到使用人用药品的不良反映。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未造成不良后果,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0元罚款”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6月16日 | |
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106/t20210616_41208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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