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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涡阳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4-5月)

时间:2021-07-02 来源: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填报单位:涡阳县农业农村局填报日期:2021年5月28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日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涡农(种子)罚〔2021〕1号涡阳县西阳镇xx化肥门市部经营假种子案涡阳县西阳镇xx化肥门市部蔺XX2021年3月23日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督查支队组织各区 县农资市场互查,对涡阳县西阳镇xx化肥门市部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2021年4月28日经涡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一)项(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涉嫌经营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给予一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持本决定书申请延期至3月31日前主动履行到徽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罚罚款数额的3%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17日
2涡农渔政罚〔2021〕11号关于李某涉嫌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案李某李某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62千克,当事人李根当场无法提供任何与捕捞相关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要求当事人李根立即停止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查获捕捞渔获物62千克当场进行放流,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4000元罚款。当事人持本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银行涡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罚罚款数额的9%涡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1632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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