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省《通知》要求以及附件中各项目省级实施方案下达的工作任务、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制定本级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县级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于2021年6月18日前,以正式文形式报送到市局相关业务科站,详细要求与市级对口业务科站联系。
二、市局属有关单位,一是负责督促属于本单位管理指导的相关项目县级实施方案的上报工作,并对制定、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需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一同与县级部门报送的实施方案请示、实施方案(一式一份)报送到局资金管理科。二是负责制定由市本级具体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审核、审批后(一式一份)报送到局资金管理科。资金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的总体实施方案,并汇总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分别送达局属各相关业务单位。局属各相关单位将市局文件、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三份)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省厅对应业务单位备案,具体要求与省厅对口业务处室联系。
三、市、县两级项目相关单位要按照省《通知》要求,强化政策公开,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档案管理,强化项目监管,注重信息调度,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附件1: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nync.cangzhou.gov.cn/bzgg/806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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